台灣高等檢察署抗告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的立法意旨,高院在停審裁定中「本裁定不得抗告」的諭知,明顯違背法理,應接受上級法院的審查,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裁定。
針對高檢署的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核屬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且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明文規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例如心神喪失停止審判、因有相關之他罪判決停止審判等裁定。高院裁定指出,檢察官提起本件抗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而在一審判決出爐後,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予以停職停薪處分。高院宣布停審,內政部解釋,原判決處分效力還在,高虹安停職狀態沒有改變,至於2026年是否有望拚連任,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受訪直言不知道,因為不曉得憲法法庭或高院合議庭何時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