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於2024年12月4日上午6時30分向林姓女業者購買10顆煎餃,因其中1顆焦掉而要求更換,卻又拒絕業者提出的「更換或退款補償」方案,而當場把煎餃放在攤位上並打電話報警,員警到場調解不成,李男遂自行離去。
不料李男又在同月5日、6日、7日,以及11日四度前往攤販鬧場,大聲嘶吼「林女詐欺、侵占」、「吃煎餃會得癌症會生病」、「賣焦煎餃會失德、影響後代子孫」等語,並要求林女登報道歉,還故意說要買「燒焦、臭酸」的煎餃,林女不堪其擾報警。
李男到案否認藉端滋擾,辯稱「我不可能記住那麼多事情」,警詢後被依違反《社維法》送辦。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審理認為,李男的行為已逾越處理事端所容許的合理範圍,達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程度,審酌犯後態度等情狀後,依法處以罰鍰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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