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良臻等人涉登門向民眾查詢罷免提議人名冊簽名真偽,日前遭花蓮地檢署搜索調查,民政處吳姓副處長、花蓮市戶政事務所鍾姓主任,以及4名相關戶政人員經複訊後,各以2萬元至30萬元不等交保。
檢方認為明良臻違反《個資法》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花蓮地院26日以尚無羈押必要,裁定50萬元交保;後續檢方抗告成功,花蓮高分院27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花蓮地院28日再開羈押庭,結果於晚間6時許出爐,裁定明良臻自3月2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院方指出依檢察官檢附證據資料,得認被告犯違反《個資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供述情節與相關證人證詞、卷內證據已有不符,且被告於本案執行前,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亦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舉,足認被告有羈押原因存在。
花蓮地院審酌,明良臻為機關主管,縱然暫離或辭退該職務,亦仍對於相關共犯、證人具有影響力,且具有資訊掌握優勢,依現今科技設備、通訊軟體發達狀況下,若未予以羈押,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防免被告影響證人、共犯供述之純潔性或湮滅潛在證據,是經依比例原則進行衡量,認為有羈押明良臻,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