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黃旭田律師指出,平常要保護人民的司法單位,竟發生院長性騷擾部屬的事,然後司法院也沒有好好處理,再次傷害了大家對司法的信賴及應有的尊重,黃旭田指出,這次司法院除讓李伯道退休外,似乎沒其他可保護被害人的方法,黃旭田也以本刊踢爆的石木欽案為例,建議司法院應修正《法官法》,建立對於有問題的司法首長的解職機制,黃旭田說,涉性騷的李伯道剛好快要退休了,司法院處理時要他提早退休,但若遇還沒要退休的院長涉案,司法院該怎麼辦?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指出,6月20日本刊報導李伯道涉性騷事件,司法院第一時間否認知悉,並公開傳達明知為不實資訊,同日下午,被害人發文證實報導內容,並說明因擔心消息走漏而遭李伯道報復,要求司法院不要啟動「性騷擾申評會」;6月26日,司法院說明,先前的否認知悉、未開啟調查,都是出於被害人的要求;但承認司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皆是在知情涉嫌性騷擾情勢的情況下,令李伯道退休,並認為此舉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所採取的「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
李明洳律師指出,民間司改會認為司法院這樣的聲明,恐將嚴重誤導社會上對於「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的理解,李明洳律師指出,在保護性騷擾被害人的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要求雇主應防治性騷擾發生,並應積極形塑非敵意的工作環境。在司法院訂定的《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4點及《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5點中,也規定司法院知悉有性騷擾情形,即應通報申評會;在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時,應同時注意保護被害人及懲處行為人。這不只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安全,也是要防止職場中其他的潛在被害。
司法實務上,法院有將「是否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進行調查」,納為判斷「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的標準。而司法院所設置的申評會機制,於本事件中並未啟動。民間司改會認為,縱考量司法院存在有「尊重被害人意願」及「通報並開啟申評會程序」的義務衝突,本事件的處理仍有不少令人存疑及處置失當之處,難為全國各級公務機關、民間企業的表率。
民間司改會針對李伯道性騷案向司法院提出五點疑問:
一、司法院作為主持公平正義的憲法機關,為何其組織的申評會仍使被害人無法信任?司法院是否有採取措施,讓本事件被害人乃至於未來的申訴人,能夠信任申訴機制?
二、本事件經媒體報導指出被害人及加害人後,司法院第一時間仍以保護被害人為由,公開傳達不實資訊。此一舉措,是否能發揮保護被害人的效果?或只是白白葬送了司法院的公信力?
三、縱被害人第一時間因恐懼遭報復而不願申訴,但李伯道退休後的5月8日至6月20日間,司法院卻仍無作為。反之,若非經媒體曝光,國人乃至於總統也完全無從知悉此事件;司法院院長、秘書長也未調查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或進行職務監督。必須釐清的是,司法院在李伯道退休後,是否有立即通報申評會並啟動相關機制,以免輕縱?在李伯道離開被害人的工作環境後,司法院是否有再努力取得被害人理解,以啟動申評會?或司法院認為,只要被害人未主動申訴,司法院就不應對李伯道採取任何調查與究責行動?
四、甚至,在6月1日懲戒法院院長交接典禮上,司法院院長在明知李伯道係因性騷擾事件而提早退休時,仍公開感謝、宣揚其對司法的貢獻。在被害人及國人眼中,這又傳達了怎樣的性平價值?
五、又倘若讓李伯道「合法退休」為當下「唯一」的「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則司法院又如何對大眾說明:倘事件中的加害人非屆齡退休,司法首長會不會束手無策、完全無法拿出辦法積極保護被害人並究責加害人?
民間司改會認為,上述問題不僅對於本事件的釐清有重要意義,更影響了台灣職場環境的性平事件處理。若司法院「命加害人退休」的處理方式沒被檢討,此一做法恐成為全國公務機關、民間企業處理相關事件的「參考範例」,而造成深遠的不利影響。
李明洳律師指出,民間司改會呼籲,監察院目前進行中的調查,有必要釐清前述疑點。另為澄清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及措施」,性平事件的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也有責任釐清司法院作為李伯道的雇主,在本事件的處理上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的要求,以利公眾的檢視及遵循。
民間司改會指出,司法系統內部有極大的權力不對等,已是眾所皆知的事實。不管是2018年陳鴻斌法官性騷擾法官助理案、2019年吳振富法官性騷擾法官助理案,在此權力關係下受騷擾的被害者,都是承受極大的痛苦與心神後,案件才浮出檯面、讓加害人受到應有的究責。
李如洳律師指出,如未根本性、系統性地改善友善職場環境,並完善究責機制,恐怕無法避免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於司法系統中發生。在社會風起雲湧關心性騷擾事件的此刻,不僅有懲戒法院傳出案件,士林地院、台南地院也有相關案例。司法系統連內部都無法以身作則,如何讓人信任具有保護脆弱處境被害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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