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蘇男早在2010年9月18日經核准出境國外讀書,一直到39歲才返國,期間,中山區公所催告3次,蘇男都未依限返國,且未依法接受徵兵,後遭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據了解,蘇男返國時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出境國外就讀博士班「最高年齡限制30歲」,應返國服兵役,檢方因此依逃避徵兵處理罪起訴。
法官審理此案表示,蘇男所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認為他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損及潛在的國防動員兵力,最終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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