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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嚇阻街頭暴力案件,卻出現警方拚命抓人、法院忙著放人的怪異現象。

嚇阻街頭暴力修刑法150條 不起訴率竟逾7成

記者|許致誠

攝影|顏凱勗

一大群黑衣年輕人三三兩兩,在路邊談笑抽菸,態度輕浮,一點都不像是遭到警方逮捕。上個月3日凌晨,台北士林發生近40人大亂鬥的街頭暴力事件,員警一一把嫌犯送上警車移送,扣除未成年的一共23人,被檢方聲押,卻遭到法院駁回,問題就出在去年修法上路的《刑法》150條。

近兩年,全台警方用《刑法》第150條,俗稱的聚眾鬥毆罪,移送人數平均都將近4,000人,相較於2019年修法前,移送人數跟起訴人數都大幅增加,但不起訴的比例卻更高,兩年都超過3千人,比例高達84%跟75%。

形成警察拚命抓人,法院忙著放人的怪異現象。資深刑警:「包括地檢署檢察官的認知看法,似乎還是維持在未修法之前的狀況,對我們執法者來講,還有政府的威信來講,都是一個很大的打擊。」

原來修法後的聚眾鬥毆罪,改成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行為,最重可判5年,必須要有揪眾,還有意圖施暴2個要件,但檢察官、法官遇到類似案件,往往會從嚴解讀。

律師林昀:「就是看你到底有沒有要揪人,或是你當時去聚眾的目的是為了什麼,這個主觀上就是在案情中會慢慢明朗,那法院一定要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上才會定罪。」

律師認為,法院判決一定條件更高,但法條定義不夠明確,造成檢警跟法院解讀不同調,不但讓警方白忙一場,更失去原本修法,想要嚇阻街頭暴力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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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1.12.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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