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永義為了償還競選鎮長期間欠下的債務,以及紅白帖所需的支出,竟販售「清潔隊員」職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間,自行或透過白手套蔡姓友人等14人,收受120萬元至150萬元,讓6人成為清潔隊員,共收賄750萬元。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依6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即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判蕭永義有期徒刑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沒收不法所得750萬元,蔡姓友人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繳納50萬元,其他行賄人分別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或緩刑2年,分別要向公庫繳納10萬、6萬、4萬元不等。
蕭永義提出上訴,二審期間,監察院將蕭永義彈劾送懲戒,懲戒法院去年9月判決解除蕭永義鎮長職務,停止任用3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全案再次上訴,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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