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名蔡姓男子去年9月16日晚間6點多,看到女子獨自一人前往內湖運動中心,於是上前詢問時間,蔡男隨後竟尾隨女子進入廁所,從廁所上方偷窺女子上廁所,女子發現後大叫出聲,並逃出廁所,沒想到蔡男持續追趕,並將女子壓倒在地,對她上下其手。
蔡男接受偵訊時表示,他沒有犯《強制猥褻罪》,他只是想搭女子的肩膀,可是女子滑倒了,不過蔡男也坦承,他有在廁所偷窺和跟隨女子,蔡男的律師指出,這個案件只有女子的陳述,沒有其他蔡男犯罪的證據,而且蔡男從小就有智能與心理疾病,並長期就醫,希望法官可以減刑。
士林地院審理時,法院認為女子的證詞是事實,而且從女子穿著的短褲上,採集到蔡男的DNA,認定蔡男的犯罪事實明確;而法院請醫院為蔡男精神鑑定,蔡男犯案時確實有輕度智能障礙,不過還是有辨別是非的能力,蔡男被逮後也沒有因精神障礙等影響行為能力,於是依《強制猥褻罪》,判處蔡男1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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