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葉男於2023年8月6日21時3分許到案發超商欲購買酒類商品,上前詢問女店員是否還有庫存時被告知「商品沒了」後,突靠近少女,並以右手觸碰少女臀部,少女事後哭著致電母親求助,警方獲報後將葉男移送法辦,檢方則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新北地院審理時,葉男否認性騷行為,辯稱是女店員與母親想要他的錢才隨便亂告;法官勘驗監視畫面,發現葉男以右手手掌觸碰少女臀部,且少女案發後即打電話向母親尋求協助,認定女店員與母親的相關證述明確。
新北地院審酌女店員與母親與葉男無仇,無動機誣陷他入罪,且葉男自始至終否認犯行,最後依成年人對少年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判處葉男5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15萬元,併科罰金部分可易服勞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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