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朱女於2006年起照顧生病的游男,後來2人開始同居,還一起出席許多社交活動,甚至出國旅遊,朱女對外自稱是「游太太」,游男也未否認,直到2017年11月間,游男因罹患肺癌住院,同年11月15日找來律師公證,委託朱女代為處理其財產,並錄影存證,不料朱女隔日就拿著游男的印鑑前往農會,將游男的18張定存單約4,650萬元解約,存入自己帳戶。
因金額過於龐大,農會人員察覺有異,隔日前往醫院探視並詢問游男,恰好游男子女在場得知後,與朱女發生爭執,事後朱女又將全部存款轉回游男的農會帳戶,2018年1月游男過世,游男子女認為朱女趁游男意識不清,簽下約定書,因此提告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
一、二審法官認為游男當時意識難認清醒,皆判處朱女2年徒刑,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法官根據醫生證詞,發現游男公證當時並非意識不清狀態,且公證律師也表示游男不僅能緊握約定書閱覽,還能應對回答,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朱女無罪,高分檢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