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說明,本案是最高檢察署依據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意旨,經嚴謹審核程序,認受刑人所犯之罪為最嚴重之犯行,且刑事程序進行符合憲法判決揭示之確定終局判決、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最嚴密法律程序保障等要件,本件也查無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故認為本案並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形式,也無聲請再審等特別程序進行中,亦排除受刑人為心智障礙之人,因此呈報法務部處理。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收受後,經法務部參事初審,再經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後,再次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及憲法判決意旨等,因此呈送部長批准,令准執行死刑。
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法務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法務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