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許男、劉女高中畢業後加入軍旅,因在同一單位服役而迸發情愫,交往2年多後,女方認為男方控制欲太強,而於去年5月16日分手。許男於5月18日上午前往劉女住處,試圖挽回感情未果後腦羞成怒,徒手掐死劉女並辱屍。
劉女與家人同住,約好要在案發當日出門,時間到了劉女卻遲遲未現身,劉女姐姐因此起疑叫喚劉女,許男為防東窗事發,竟用劉女手機,以劉女名義傳訊息給劉女姐姐表示「收到」、「再等等」,製造劉女還活著的假象。
劉女姐姐後來進入房門,發現妹妹已經死亡,被嚇得趕緊打電話報警。
新北地院審酌,許男與劉女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許男交往2年多分手後心有不甘,試圖挽回感情未果後竟腦羞成怒,徒手掐死被害人,致被害人生前飽受痛苦,於被害人死後竟還損壞、污辱被害人屍體,令被害人家屬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惡性甚為重大。
新北院審酌許男無前科、高職畢業,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惟為被害人家屬拒絕等情狀,兼衡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家屬就量刑的意見,分別依犯現役軍人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犯損壞、污辱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年;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