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副所長於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許巡邏時,發現吳男車輛違停某巷口,隨即以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沒想到吳男因擔心酒駕被發現,便加速載著2友人逃逸,過程中還多次衝撞警車。
為防止吳男逃逸,副所長下車從吳男車輛後方射擊2槍,見吳男仍未停車,又連續開3槍嚇阻止,不過後座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處不慎中彈,送醫傷重不治,副所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吳男危險駕駛行為,確實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面對副所長多次鳴笛、廣播仍未停車,副所長基於緊急狀況開槍嚇阻,依據開槍畫面、重建彈道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等相關報告後,確認副所長當時均向下朝車輪射擊,使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並未逾越必要程度、無過失,判處副所長無罪。
全案經檢方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指出,依案發現場狀況及外在環境綜合判斷,副所長依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男的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可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且副所長射擊前已發出「口頭警告」,要求吳男停車否則要開槍,射擊時也已盡量降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
高院認定副所長實際施用的強制力程度合理且適當,難認有過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另外楊女家屬提國賠訴訟,桃園地院去年判決八德分局須賠償748萬餘元,目前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