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日前以2億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晚間9時,在限制住居處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
然而,新北地院今(11日)指出,郭哲敏具保在外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多次發生鄰近機場、海岸線、載具離線等告警事件,已經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事項之重大情事;另審酌郭哲敏在海外有巨額資金,可供其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新北地院認為,郭哲敏所涉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之私益,繼續施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無法避免逃亡之風險,不足以確保後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在合議庭經訊問後,認有再予羈押之必要,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自今(11日)起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