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2023年6月,炎亞綸遭網紅耀樂指控持有兩人的私密片,並涉嫌外流。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炎亞綸於2017年認識尚未滿18歲的耀樂,明知其未成年卻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私密片,並將私密片傳給網友。後續炎亞綸坦承犯行,並獲得被害人原諒,法院雖判7個月有期徒刑,但給予緩刑3年。
在案件判決確定後,炎亞綸向法院聲請,除了被宣告沒收的手機之外,請求法院發還其餘當時被士林地檢署執行搜索時所扣押的個人物品。
然而,士林地方法院表示,由於案件已判決確定,案件不再由士院審理,因此法院沒有權責發還炎亞綸的個人物品,應由士檢執行科檢察官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因此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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